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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供优良的环境、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鼓励招大客商、上大项目,加快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步伐,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享受用地成本“先缴后返”政策。即:企业先期缴纳项目用地成本(含征地补偿费和上缴国家的规费),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从其纳税的县留成部分全部返还。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缴纳国家规定的审批费用并承担对农民一次性补偿;
2、缴纳国家规定的审批费用并承担对农民的逐年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折价款;
3、以30年为限付息补偿,期间按每亩每年1200元支付土地补偿利息,到期一次性付清征地费用。
第三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密度不低于50万元/亩,建筑系数不低于40%。
第四条 入驻工业园区企业自投产第三年度起年纳税额不低于1万元/亩。
二、税收政策
第五条 实行“免二减三”政策。对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税收的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前两年返还100%,第三、第四、第五年分别返还50%。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第七条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税收归口清”政策。每年由税务部门核定全年固定纳税额。
第八条 钢制品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企业可从技术改造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收费政策
第九条 企业建设期内免收各项规费。自协议投产之日起两年内“零收费”,凡需进企业收费的县工商、环保、国土资源、水务、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建设、公安、卫生、劳动、林业、畜牧、安全等部门一律不准进企业收费。确需收取的由部门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统一筹集拨付。
第十条 自协议投产之日第三年起执行“规费一口清”政策,各项规费按最低限征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 钢制品企业进行“零地技改”,利用原有场地进行厂房加层或增加设备实施技术改造的,免收相关审批规费。
四、投资环境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实现“七通一平”。即路、电、供水、排水、通讯、宽带、移动等畅通,用地平整;10千伏供电线路无偿架设到企业厂区围墙;供水、排水等设施铺设至厂区围墙。
第十三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县监察部门对入驻企业挂牌保护,进企业检查、检测、检疫,需报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批准。禁止任何单位进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违反规定者,实行“一次查实下岗制”。
第十四条 设立投资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实行“一卡通”制度,落实“帮办式”服务,对入驻企业审批手续全程帮扶,县级审批事项,力争当日办结或转报,需经专家论证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并受理企业投诉,解决生活、生产困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建立“议商日”制度。确定每月的第一个周一为“议商日”,县政府召集县直相关部门集中听取县内各企业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当场解决,对不能立即解决的,三日内给予答复,并在下个“议商日”通报解决情况。
第十六条 落实县级领导分包项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引进、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成立专门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全程帮建,直至竣工投产
第十七条 严禁公路“三乱”行为。除公安、交通等部门查处交通事故和运输违禁物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对过往车辆罚款或扣押证照、货物。
第十八条 搞好企业的信用评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重点企业由行长联系分包,实行信贷重点倾斜,落实信贷“封闭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南和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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