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招商是指县政府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开展招商活动,为南和引荐项目。
第三条 受托人由县政府确定,委托时由县政府向受托人出具委托书。
第四条 县商务局负责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受托人引荐的生产性项目,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受托人予以奖励。
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1%予以奖励。
针对海盐紧固件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单个项目的奖励300万元封顶。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六条 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先期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和入驻协议确定,项目投产时,以资质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第七条 委托招商的奖金分阶段支付,完成投资后15日内付奖金的50%,剩余50%奖金在项目正式投产后15日内支付。
第八条 委托招商的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九条 受托人领取奖励后,不再领取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和县商务局(南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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