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县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贷款总量,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县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建设银行、农发行等县级金融机构。
第三条 县政府依据各金融机构当年为县级以上重点工业项目发放贷款的总金额进行奖励(贷款期限为3个月以上)。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1、发放贷款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其中重点支持1个企业不少于300万元,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并奖励进财政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指标1个;
2、发放贷款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中重点支持企业不少于2个,每个企业贷款额不少于300万元,授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并奖励进财政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指标2个;
第五条 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六条 奖励工作由县商务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办负责,年终根据各金融机构的完成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县经济工作大会上予以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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