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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全县上下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县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范围:民营企业是指全县范围内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含县外国内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条 占地:乡(镇)、村本着适度集中、连片发展的原则,对民营企业用地要结合有关部门搞好规划,区域内用地价格统一。在工业园区内开办的民营企业,符合规定标准的享受县制定的“零地价”政策;在五个工贸小区开办的民营企业,享受“半租金、半地价”政策。
第三条 税收:新开办的民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民营企业建成后,在生产经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的,经申报财税部门批准,可缓交工商各税。
第四条 规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一年内免交各种规费。开办一年后的民营企业由物价部门统一发放《民营企业收费明白卡》。凡违反规定收费或罚款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缴。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要及时受理民营企业的投诉,依照法律和本规定追究违法乱纪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得随意传讯企业法人代表,冻结、划拨企业帐户存款,扣押、保全企业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确需采取以上措施的,要报经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名牌:凡获得国家、省(部)、市级名牌产品的农民营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0000元、20000元、5000元,奖金从县财政列支。
第七条 成果:对企业开发研制出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投产后取得明显效益的,由县政府给予奖励。获省级科技成果或省级优秀新产品的奖励1万元;获国家级科技成果或国家级新产品的奖励2万元;获国家级优秀新产品的奖励3万元。奖金从财政列支。
第八条 信贷: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并加强对AA级企业的信誉评定,对规模大、效益好的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实行行长分包企业制度,贷款重点倾斜。
第九条 用工:凡引进到民营企业(含乡镇企业)的全日制度本科(中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以上毕业生,在聘用期间,企业要及时足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县财政每年为其提供2000元生活补贴。在其调出本县时,劳动人事部门可按国企干部办理调动手续;对引进的有专业技能或特长的各类人才,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参照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工资标准办理定级、调整档案工资、评定职称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遇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国家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时,凡符合招录条件的优先招录。
第十条 荣誉:
(一)设立“优秀企业家”奖。对依法经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代表,授予该荣誉称号:
1、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25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投入固定资产达600万元以上(按项目年度考核,投入额以审计部门审批结果为准,设备投入不低于40%,下同);
2、当年纳税25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60万元以上。
凡获得“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经乡镇企业局申报,县政府批准,企业法人符合干部条件的,参照副科级干部工资待遇转财政开支(工龄、任职时间自受奖之日起算起,下同),不符合干部条件的,县财政全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其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学历的子女优先录用。
(二)设立“明星企业家”奖。对依法经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代表,授予该荣誉称号;
1、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
2、当年纳税5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100万元以上的。
凡获得“明星企业家”称号的,经乡镇企业局申报,县政府批准,企业法人符合干部条件的,参照正科级干部工资待遇转财政列支,不符合干部条件的,县财政全额为其交缴纳养老保险金;安排一名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学历的子女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工资纳入县财政开支。
(三)设立“功臣企业家”奖。对依法经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代表,授予该荣誉称号:
1、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
2、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200万元以上的。
凡获得“功臣企业家”荣誉称号的,聘为县政府经济顾问,经乡镇企业局申报,县政府批准,企业法人符合干部条件的,参照副县级干部工资待遇转县财政开支,不符合干部条件的,县财政全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安排一名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学历的子女(或直系亲属)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工资纳入县财政开支。同时,再奖励企业一名财政开支指标,由企业法人支配,用于安排企业有功人员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子女。
第十一条 戒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受奖:
(一)有偷税漏税、抗税行为的;
(二)受奖后三年内平均纳税低于受奖年度纳税额 75%的,降一档享受受奖待遇;
(三)违法经营,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四)年内有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县内具有独立法人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县外入驻南和的国有工业企业的受奖条件按高于本规定受奖条件的五倍以上掌握。其它方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受奖企业法人只可享受本暂行规定的最高一项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度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此件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主题词:民营企业 发展 规定
中共南和县委办公室 2003年3月21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