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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全面振兴,是摁在全县干部群众面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
但是,就目前我县的实际状况看,社会经济环境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十分突出。敢于冲破教条主义、陈旧观念束缚,大胆实践,支持和保护经济发展的思想氛围还不够浓厚;吃拿卡要、乱收乱罚,片面追求部门利益的问题依然存在;作风疲沓、办事拖拉的顽症久治不愈;欺生排外、刁难勒索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全县经济的发展。为彻底清除发展障碍,治理和优化全县社会经济发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决破除封闭保守、小富即安的陈旧观念和小农意识,牢固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和“县兴我荣,县衰我耻”的大局观念和南和意识,自觉站在发展的大局高度去观察问题、处理问题。有利于发展的话多说,有利于发展的事多做,坚持杜绝一切不利于发展的言行,并带动、允许、鼓励现职干部职工工余时间经商办企业,发展南和经济,为群众发展经济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二、严格规范部门执法执纪行为。凡有执收执罚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到县物价局、财政局办理收费、罚款《许可证》。在执行收费罚款时,必须先出示证件,说明原因,讲清依据。收费罚款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凡单人进行收费罚款,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一律视为违纪行为。对自立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罚款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2倍以上罚款,同时还要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政纪责任。
三、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县所有执收执罚部门及其基层所、站、庭的规费及罚没收入统一由县收费局收取,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做到“两不准、三严禁”(即:不准下达罚没指标,不准搞“三乱”;严禁坐收坐支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违者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三项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处理。各单位在银行只准开设一个帐户。禁止多头开户、设帐外帐,否则要予以全部没收,并视数额大小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四、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国有、集体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利税大户,凡提出申请,经考察研究同意后,可实行重点保护,由县纪委、监察局挂“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牌匾,一户一档,建立重点保护企业档案。除税务部门外,所有到重点企业进行收费、罚款、检查、评比活动的,在进企业前,必须持收费、罚款《许可证》和有关依据,到县纪委、监察局办理进企业收费罚款《准许证》。收罚结束后,由企业填写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制发的《收费罚款登记薄》,注册收费罚款的依据、项目、标准、时间、金额以及收罚人员姓名等,登记情况县纪委每季度检查一次。凡手续不全,擅自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的,一律视为企业“五乱”行为,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同时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县重点保护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审查、传讯及查封企业帐户时(紧急情况除外),必须同企业主管部门和县主管领导协商的一无是处.县以上命名的企业家,给予除名、调离、免职处分时,事前须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征得县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主办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贾宋板材、闫里餐饮、郝桥粉制品、史召小五金、和阳造纸、三思油脂等六个专业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成立由纪检、监察、物价、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土管等部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行办公一条龙,核实税费,实行公开。各执收执罚单位统一到管委会提取税费,其他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凡擅自进入市场收费罚款的人员,属单位指派的,单位负责人要停职检查;个人擅自收费的,一律调换到其他岗位或部门,重犯者开除公职。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活动变为有偿服务,变相收取企业款物,不得依仗职权到企业“吃、拿、卡、要、报”,违反者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除交警入交通稽征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省道、县道设卡检查,拦截汽车、拖拉机、农用车、摩托车等,否则,一律视为公路“三乱”。有权上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守执法范围和程序,不准超范围检查。凡违反规定擅自上路查车或超范围查扣车辆的,一律按“国发[1994]41号”和“冀纪[1996]14号”文件的规定从重处理。
九、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发展环境,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本县名优产品予以特殊保护,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走私贩私、违法经营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并引导经营者强化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树立和维护南和形象。
十、加强城镇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在县城城区投资建厂、建店的要予以鼓励,有关部门要大开绿灯,有关村庄要予以支持,要鼓励外地商贩进入城区经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工商、公安、建设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欺生排外、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漫天要价、垄断市场的市霸、地霸行为。同时,要抓好城区管理,彻底解决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设摊点等问题,加强软硬件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十一、放宽政策,为经济发展提供优惠条件。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对规费收入予以减、免、缓。对新上项目和企业,要本着先发展、后管理、再规范的原则,大力扶持其发展。
十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各职能部门不得对基层和群众刁难勒索,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凡与经济工作有关,或有执收执罚职能的部门必须将办事内容、程序、标准、时限进行公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严禁因拖拉、推诿、扯皮而影响经济工作。县建立由纪检、监察、县委、政府两个督查室、组织、人事劳动、工委等部门组成的“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对党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监察、教育和惩戒,凡因刁难勒索、作风疲沓、效率低下、推诿扯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以权谋私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单位负责人按失职渎职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开展“下评上”活动。每年全县基层干部群众对县直职能部门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廉洁勤政等情况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对评为前三名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介绍经验,对后三名的部门除公开曝光外,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制订落实改进措施。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倒数第一名的部门,免去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对在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整改,突出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调查,问题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十四、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实行。
十五、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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