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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南和发[200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治理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园区内企业支持保护力度,促进县工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工业园区,加快园区发展步伐,是县委、县政府为促进南和经济跨越式发展和全面振兴制定并重点实施的一项重大决策。各部门、各单位、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南和意识,在思想上放胆、工作上放手、政策上放宽,全力支持工业园区发展,共同为园区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
第二条 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两年内实行“零收费”制度。凡涉及企业收费的工商、环保、国土资源、水务、技术监督、建设、公安、卫生、劳动、林业、畜牧、安全等部门一律不准进企业收费,包括部门或地方规定的各项收费、集资、摊派和罚款。确需收取的由部门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统一筹集拨付。
第三条 对入驻园区企业自第三年起执行“规费一口清”制度。各种规费按最低限征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园区办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收取。
第四条 对入驻园区企业实行“税收归口清”制度。由园区办公室协调税务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纳税定额,项目单位按时纳税。
第五条 凡不执行“两清”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由领导班子向县委、政府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组织和纪律措施。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均应事前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会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企业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园区企业检查的,还要向县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凡未经批准,直接到企业检查的,一律视为企业“五乱”,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举报投诉,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准利用行业特权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设卡刁难,影响或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凡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因不正当行为致使企业停工停产、项目流失、企业外迁的,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一站式办公,全程式服务”,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程序,用最短的时间为入驻企业办好所有手续。对政策明确,手续齐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而无故拖延不办的,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在施工建设、生产经营中与所在村及其村民发生纠纷时,应由当地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村双委班子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寻衅滋事、干扰破坏园区内企业正常施工和生产经营秩序的,司法部门要快速出击,严惩不法分子,维护工业园区良好的治安环境。凡协调解决问题不力,惩处不法分子不果断、不及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当地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村双委班子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 和阳镇、河郭乡及园区内13个村的双委班子要按时完成土地预征和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并确保园区社会稳定。凡因工作不力造成企业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群众上访的,追究当地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村双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投诉电话:4563110)将进一步加大受理投诉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纠干扰、阻碍和破坏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件和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开通热线电话,深入企业走访调查,听取企业反映,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凡是对企业和业户举报反映的问题不报或不做处理的,以严重官僚主义和渎职、失职论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同时,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企业的,要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