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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工业园区内企业实行“零收费”的暂行规定

    
南和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对工业园区内企业实行“零收费”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对工业园区内企业实行“零收费”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工业园区内企业实行“零收费”的
                  暂 行 规 定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步伐,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零收费指凡需进企业收费的工商、环保、国土资源、水务、技术监督、建设、公安、卫生、劳动、林业、畜牧、安全等部门一律不准进企业收费,包括部门或地方规定的各项收费、集资、摊派和罚款。确需收取的由部门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统一筹集拨付。

  第二条 零收费对象指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入驻的企业。

  第三条 零收费时间为二年,自企业入驻园区之日算起。从第三年起执行“规费一口清”制度,各种规费按最低限征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园区办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收取。

  第四条 园区内现有规模企业统一纳入园区管理,执行“规费一口清”制度。

  第五条 园区企业需办理有关证照的,有关部门必须在收费处公示经县物价局核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并公布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具有检查、检测、检疫的职能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准收取任何费用。进企业检查、检测、检疫需经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七条 进企业收费一律视为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县监察局、物价局予以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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