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大招商、招大商,迅速掀起招商引资热潮,激发全县上下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进的资金是指县外项目资金和实物。
第二条 考核范围:
1.县委常委、人大主任和副主任、政府副县长、政协主席和副主席;
2.乡镇(办事处)、县直各部门,根据单位性质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将各单位分三类进行考核。
第一类:乡镇(办事处)(11个)
贾宋镇、和阳镇、河郭乡、邵屯办事处、三思乡、闫里乡、郝桥镇、薛屯办事处、三召乡、史召乡、侯郭办事处。
第二类:职能部门(42个)
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畜牧局、农机局、交通局、建设局、环保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局、招商局、教文体局、卫生局、计生局、广电局、安监局、乡镇企业局、粮食局、商贸行业办公室、县社、电力局、网通公司、邮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信用联社、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局、药监局、移动公司、人行、农行、财险、寿险、农发行、建行。
第三类:党政群部门(30个)
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监察局、人大办、政协办、农工委、政法委、统战部、信访局、老干部局、县直工委、团委、妇联、工会、党史办、党校、科协、统计局、科技局、方志办、档案局、区划办、残联、爱卫办、计生协、一中、职教中心、县医院。
第三条 考核目标:
1、县委常委、人大主任和副主任、政府副县长、政协主席和副主席每年引荐一个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
2、各乡镇、办事处每年上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
3、各职能部门每年引荐一个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
4. 党政群部门每年引荐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
第四条 引荐国内客商在我县兴办合资和独资项目的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5000千万元(含)人民币的,按0.2%予以奖励。其中,对第一个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人民币项目的引荐人,按0.4%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人民币的,按0.4%予以奖励。其中,对第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人民币项目的引荐人,按0.6%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人民币的,按0.8%予以奖励。其中,对第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人民币项目的引荐人,按1%予以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300万元封顶。特大项目另议。
对引荐国外及港澳台项目者,按外资实际投入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后确定奖励额。
引荐人的确认,以个人申报,项目单位印证,考核组确认为准。项目投产正常生产后予以兑现。
第五条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委常委、人大主任和副主任、政府副县长、政协主席和副主席,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条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完成任务且全县排位前三名的,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七条 奖金来源由县财政筹措,奖金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八条 引进内资额以营业执照、投资协议书和银行进账单为准,实际利用外资额以外汇进账单和验资报告或海关进口设备清单为准。项目投产时,由权威部门评估,出具价值评估证明。
第九条 招商引资协调管委会每季度对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部门考核排队,每半年进行联查。把招商引资工作列为县委、县政府对乡局级领导班子考核的主要内容,占年度考核基础分值的50%。
第十条 引进外资额由县招商局、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引进内资额由县招商局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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